西石大继〔2023〕8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和《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办法》(陕教规范〔2020〕7号)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西安石油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高中起点升本科及专科起点升本科应届毕业生。
第二章 授予条件
第三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的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凡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一)比较系统地掌握本学科、专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
(二)在国家规定的修业年限内,达到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在学期间其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考试课程总平均成绩在70分以上(含70分);
(三)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成绩为良好或以上;
(四)参加规定的学士学位课程(含一门基础课和两门专业主干课程)考试,成绩合格。
(五)参加以下四种外语水平考试之一,且满足:
1. 2005年(含)以后全国大学外语四级或六级考试成绩高于总分50%(含);
2. 2001年(含)以后通过全国外语等级考试(Public English Test System,简称PETS)三级及以上考试;
3. 通过我校组织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位外语水平考试;
4. 通过考生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位外语水平考试。
第四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一)反对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学期间因违反校规校纪或学术诚信,受到学校记过处分及以上者,或触犯刑法受到处罚的;
(三)未获得毕业证书者;
(四)不符合本细则第三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
第五条 在校学习期间因各种原因违犯校规校纪受到学校记过处分及以上者,对违纪行为认识深刻,表现突出,毕业时所有课程平均成绩在专业排名前30%且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成绩为良好及以上,经学生本人申请,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后,可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恢复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六条 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应在获得本科毕业证书的一年内,提出学位申请。
第七条 继续教育学院根据本细则授予条件,对申请者在学习期间的学业状况、政治思想表现等方面进行初审,提出初审合格者名单及拟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报送学校教务处,由教务处审核汇总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八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通过者颁发西安石油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未通过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第九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发现学士学位获得者采取欺骗、伪造材料等手段获得学士学位或具有其他不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有权撤销其已获得的学士学位。
第四章 异议与处理
第十条 对学士学位授予结果有异议者,可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书面意见,由继续教育学院进行调查核实,提出书面意见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最终处理意见由继续教育学院通知学生本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开具相应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西安石油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西石大继〔2021〕2号)同时废止。